关于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AC-1、明细表AC-2、明细表AC-3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包括按所有者类别、上市流通和非上市流通、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等分别列示的股权结构,以及报告期间由于增资、股权转让所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
2. 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
(1)所有者基本情况;
(2)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
(3)所有者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席位;
(4)前十大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前十大所有者与非前十大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但仅持有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所有者不包括在内。
3. 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上市流通股的转让情况不需要披露。
关于附则
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各项实际资本的期末余额和变动情况,编报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实际资本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