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划分
(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其具体职责是:
①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②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④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⑤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②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例外规定:
考虑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和具体情况,为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体现便民的原则,提高统计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①即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②此外,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