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
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
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査,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査。
内容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审查办法
1、合格制审查办法。投标申请人凡符合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无论是初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其中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2、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