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二、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