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并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对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说明。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因此,预评价是一项严肃认真且具有执法性质的科学技术工作。要求评价人员具有扎实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关联学科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还需要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而科学、准确地辨识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防护措施的设计提出建议。预评价工作的性质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工作程序,并且要严格地执行预评价工作规范。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卫生部2002年22号令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隋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