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规范标准与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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