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5]55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