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5]2513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专技函[2015]18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现将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由本市组织报名考试的考试费和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组成,本市考试费标准见附件,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和缴入地方国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