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 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 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 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上述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1年。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3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