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大量泄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警示标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戒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戒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三、进入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的特殊防护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