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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的解读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的解读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修改决定出台背景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处罚方式更严: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惩戒力度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三、主要亮点

(一)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员安全责任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受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矿山安全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新增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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