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的特别要求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除了要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基本要求之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还提出来一些特别的要求:
(一)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规范的协调与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必要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二)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修改时的要求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十条规定。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对没有完全遵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和披露。
(三)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时的要求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一步的规定,在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还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四)评估方法与前期不一致时的说明与要求
当选择的评估方法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不一致时,应当在报告中描述相应的变动并说明变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