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台计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请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筹建中的某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能够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用于计量稷定的社会公用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案例】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时发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该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请问: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开展检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如果需要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案例】某企业通过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书,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3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最近,该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2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了强制检定。请问: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相申请计量授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